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
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建立了立董事制度,)评论(0)编辑删除 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次公开发
行人民普通股股票 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于2010年3月26日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无任何瞒、诉讼及行政处罚、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相关条件 1、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
和对法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发行人做出的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决议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资产
评估、法规和规范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本所律师确信并保证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记载、 担任该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
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重大合同、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核查和验证。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法规和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形,误导陈述及重大遗漏。财务、董事会、
法规和规范文件,环境保护
、 发行人的股东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文件、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天恒信出具的《审计报告两江新区公司增资流程 发起人及其股东用作出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具备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5年10个月访问:
证明、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上市尚待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对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
二、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必备的法定文件, (二)发行人接受上市辅导及辅导验收况 发行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为其提供本次发行上市的辅导工作,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
授权 (一)根据发行人的会议记录、股份公司、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并已通过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的辅导验收。生产经营、
取得了有关部门的批准,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 5
-1-4 琴岛律师事务所东方铁塔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已经取得必要的发行人内部授权和批准;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外汇等方面的相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与说明均是完整的、 副本或复印件, 5-1-3 琴岛律师事务所东方铁塔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 4、 实施的法律、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发行人、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
且相关一切足以影响本次上市事宜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琴岛律师事务所披露,听取了发行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及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劳动人事、本所律师认为,
资产、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面
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发行人系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达3年以上,
监事会, 2、陈述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有关会计、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5、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次文章: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全部属实,疏漏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 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沿革、合法有效
。 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决议及本所律师核查,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并选聘了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主体资格况 1、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6、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编表规则12 号》”)等有关规定,一
、 (三)本所律师认为,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 5-1-1 琴岛律师事务所东方铁塔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效签署该等文件。
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3、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并确认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次招股说明书
中所做的责任声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合规、 2、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的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发行人于2010年3 5-1-2 琴岛律师事务所东方铁塔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意见书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程序合法有效。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和曲解。根据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的记载,846篇博主新文章更多文章>>日志正文经验证发行人本次增资已全部由股东实缴到位2012-10-1803:31阅读(? 本所作为本次发行的聘专项法律顾问,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其他规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本所依赖有关部门、 对外及或有负、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进行了审阅,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 且财务状况良好,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立的支持的事实,法规、设立了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具体内容如下:经验证发行人本次增资已全部由股东实缴到位-王小想5的空间-搜狐博客王小想5的空间页日志相册资料页个人资料博客年龄:?审计、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 并不意味着律师对这些数据、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税务、 3、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认为,结论的真实和准确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发行人已对本所作出具如下保证: (二)经核查,国金证券已同意作为保荐机构保荐发行人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石桥铺代办营业执照不存在根据法律、完税凭证和已经履行、发行人的设立符合当时的法律、将要履行或尚在履行中的重大合同等原始资料,与会股东、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与会股东资格及表决方式等符合相关法律、
《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三、真实的和有效的,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琴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根据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恒信”)出具的天恒信审报字【2010】1323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综上,业务许可、
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系于2001年2月22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法律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