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恩股份: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增资的法律意见书-金投
编辑:本次增资的主要内容及批准程序2、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000万元增至21,   浙江科浪签署的《凯恩集团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   本次增资的实施.................................................11七、股票页>股市公告>上市公司公告凯恩股份:本所律师对涉及凯恩集团本次增资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审查:凯恩集团指凯恩集团有限公司凯恩股份指浙江凯恩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锦亮指杭州锦亮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科浪指浙江科浪能源有限公司本次增资指凯恩集团注册资本从9,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王白浪7,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增资的法律意见书2013-8-261:12:57来源:我的金投金投股票网页股票新闻股市公告交易所股票开户股民学校千股千评全球股市股票工具股票软件上市公司档案股票基金行中心:   010-/真(Fax):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记载、

本次增资的投资者4、010-1目录目录..............................................................2释义..............................................................3一、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凯恩集团本次增资所必

备的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凯恩股份:

T

|T摘要:凯恩集团股及股权结构如下:资信评级机构、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2.本所律师已根据《证券法》、

本次增资的投资者................................................7四、

一、结论意见.......................................................122释义本法律意见书中,80032.38浙江科浪6,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凯恩集团本次增资的目的使用,000万元,

电话(Tel):

000万元,   实际控制人6、000万元由杭州锦亮和浙江科浪认缴,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凯恩集团有限公司增资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凯文律证字[2013]AN116-1号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BeijingGrandwayLawOffices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一号写字楼A座12层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凯恩集团有限公司增资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凯文律证字[2013]AN116-1号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BeijingGrandwayLawOffices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一号写字楼A座12层邮编:凯恩集团、资产评估机构、000万元增至21,其中杭州锦亮以货方式向凯恩

集团投资

10,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本次增资的主体..................................................7三、

0004.76合计北环公司增资 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持股目的.......................................................10五、合规、上证指数|深证成指|千股千评|全球股市|亚洲股市|欧洲股市|澳洲股市|非洲股市|美洲股市|股指期货|原油价格|美元指数上证指数2160.030010.22深证成指8472.290010.22纳斯达克3787.430010.22中小板指5164.3500210.00埃及指数4782.6800210.00芬兰指数6921.870020.00欧洲道指1897.8200100.00您的当前位置: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浙江科浪以货方式向凯恩集团投资10,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证券法》、本所接受凯恩集团的委托,1、

真实和有效以及实际控制人变动况进行了充分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凯恩集团本次增资的主要内容如下:本次增资的主要内容及批准程序....................................5二、   文件等文书,1.本所律师乃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6.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实际控制人.....................................................10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7.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立支持的事实,000万元,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凯恩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本所与凯恩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本次增资的实施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我要纠错网友评论(0)字号:为

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本次增资的主要内容及批准程序5(一)本次增资的主要内容经查验凯恩集团股东会决议以及凯恩集团与杭州锦亮、认缴凯恩集团新增注册资本6,新增注册资本12,000万元本所指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舟会计师指松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指《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元指人民元3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凯恩集团有限公司增资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凯文律证字[2013]AN116-1号致:000万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担任凯恩集团本次增资的聘专项法律顾问,认

缴凯恩集团新增注册资本

6,持股目的5、《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第三条及其他法律、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凯恩集团的实际况,

会计师事务

所、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部门、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5.凯恩集团已保证,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管理办法》、20034.29杭州锦亮6,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本次增资的主体3、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增资的法律意见书-金投股票网-金投网网站页手机版设为页加入收夹金价格白银价格自动,

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陈述,

  本所律师对凯恩集团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凯恩集团本次增资的合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00028.57吴雄鹰1,重庆代办工商执照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误导陈述及重大遗漏,《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凯恩集团注册资本从9,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4.对于从国家机关、

  000万元,

  《证4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第十二条要求的相关注意义务,

  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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